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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法院的刑事诉讼管辖有几种呢

2023-04-03 12:07:29 来源:找法网

一、我国法院的刑事诉讼管辖有几种呢

我国法院的刑事诉讼管辖有三种。

1.级别管辖


(资料图)

(1)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,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。

(2)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:危害国家安全案件,恐怖活动案件;违法所得没收案件;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。

(3)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,是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性的重大刑事案件。

(4)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,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。

2.地域管辖

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,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3.专门管辖。

(1)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;

(2)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;

(3)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,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。

二、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

找法网提醒您,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有如下内容:

1.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,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;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,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,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但是,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,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2.一人犯数罪、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,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,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。

三、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

1.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,保证案件质量,实现《刑事诉讼法》的任务;

2.合理分工,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;

3.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;

4.既要分工明确,又要留有余地,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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